爭點 1|受贈主體——台灣沒有任何實體可以代收
問題:遺囑寫「扶輪基金會」或「國際扶輪台北辦事處」都有主體不明/不存在的風險。
現況(依公開登記資料):
- 台灣查無「國際扶輪台北辦事處」法人;RI 全球辦事處與關聯基金會(Associate Foundations)名單中無台灣(日本、韓國等有)——RI 國際辦事處清單
- 「社團法人國際扶輪台灣總會」為人民團體法社團,是各社協調平台,無權代 TRF 受贈——台灣總會官網
- 「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」章程業務限於獎學金與國內教育文化活動,無轉撥境外法人之依據,且財團法人境外捐贈受主管機關監督——基金會官網、財團法人法(全文)
法律依據:受遺贈人得為繼承人以外之人(含外國法人)——民法第1187條;遺贈於死亡時生效——民法第1199條
解決方向:遺囑載明全銜 The Rotary Foundation of Rotary International、EIN 36-3245072、1560 Sherman Avenue, Evanston, IL 60201-3698, USA;附名稱變更/組織消滅時之近似目的替代條款;請 TRF 提供 IRS 501(c)(3) 公開紀錄(Form 990) 與 Illinois 法人存續證明。